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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率
(一)关键字记忆
1.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2.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见附件1),税率为9%;
3.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4. 除2、3项外,货物税率是13%,服务税率6%。
序号 | 税目 | 税率 |
1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9-12项外) | 13% |
2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3% |
3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4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9% |
5 | 销售不动产 | 9% |
6 | 建筑服务 | 9% |
7 | 运输服务 | 9% |
8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9% |
9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9% |
10 |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9% |
11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9% |
12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9% |
13 | 邮政服务 | 9% |
14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15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16 | 金融服务 | 6% |
17 | 现代服务(除租赁服务外) | 6% |
18 | 生活服务 | 6% |
19 |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 | 6% |
20 | 出口货物 | 0% |
21 | 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0% |
二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3档,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 1%: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5%: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 征收率通常情况下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
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这些容易混成5%,实际上是3%。
4. 三个减按: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2)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序号 | 税目 | 征收率 |
1 | 销售货物 | 3% |
2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3 | 销售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 3% |
4 | 销售无形资产 | 3% |
5 | 销售不动产 | 5% |
其中四项业务征收率:
序号 | 税目 | 征收率 |
1 | 建筑服务 | 3% |
2 |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3% |
3 | 不动产经营租赁 | 5% |
4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5% |
5 | 销售不动产 | 5% |
1. 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 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 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 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三
预征率
预征率共有4档,1%,2%,3%和5%。
序号 | 税目 | 预征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1 | 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2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3% | 3% |
3 |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3% | 5% |
4 | 销售不动产 | 5% | 5% |
5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 1% |
理解记忆:
1. 预征率有2%、3%、5%、1%四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 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 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 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 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四
扣除率
序号 | 税目 | 扣除率 |
1 |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2项外) | 9% |
2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0%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适用扣除率的情形:
1.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1)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3)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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